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
 
天气

从法律角度看高铁“霸座男”事件

发表时间:2018-08-27 19:20作者:杨立凯律师来源:原创文章

最近几天,网上上传了一名男子在高铁上霸占座位并拒不改正的视频,酿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新闻事件。事件发生后,济南铁路局先是给了一个“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、属道德问题,不违法“的结论,导致舆论一片哗然。事件最终以该男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,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落幕。

其实,我们需要反思的是,这么一起明显违法、需要予以惩戒并以儆效尤的违法事件,为什么一开始没有处理好,在舆论卷入后,才予以处理呢?

火车(高铁)属于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一种,旅客乘坐的: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在站内、列车内寻衅滋事、扰乱公共秩序的人。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。《治安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同时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。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第九条对旅客的权利义务规定的很清楚:旅客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;第三十条规定:旅客须按照票面记载的日期、车次、席别乘车;第四十七条规定显然,根据这些法律规定,该名男子在火车上无端霸占别人座位,致使他人不能正常乘车,已经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违法行为。事件发生的当时,随车公安乘警即可根据列车员的报告,对其进行查证,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,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可。而不是待到激起舆论公愤后才姗姗予以处罚,显然效果并不是很好。最后,该名男子也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激起公愤,被人肉搜素并予以了曝光,付出了惨重的代价(笔者不赞同这种做法,这实际上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)

实事求是讲,目前,我们国家的法制体系经过近四十年的建设,可以说已经基本完备了。但是,整个社会还没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和风格。事件中的该名男子,据悉还是一名博士,这么高学历的人尚且没有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之心,虽是个案,但由此可想而知,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还有多么漫长的道路要走。


分享到: